Saturday, March 14, 2009

自私的事實(九)

上午的審訊結束,林雨陽一干人一步出法庭,林哥哥便說:「雨陽,放心,沒事的。你剛才有否留意PCxxx04『重演』你掉試管時的動作?」

「當然有。」然後林雨陽立刻轉問謝大狀:「你看到嗎?」

「有呀。他將左手伸入左邊褲袋,很快的抽出,然後輕輕向後掉嘛!」

「離譜!之前說用右腳踏碎,現在卻將那東西向後掉,那豈不是右腳需要向後踏?!還要知道警員站在正後方,誰會那麼傻?!」 蔡狀又氣憤又恥笑地說。

林雨陽急著問:「那為什麼我們剛才不立刻指出。」

蔡狀解釋說:「因為PCxxx04做這動作,是在控方律師補問的時候。程序不容許我們再問。」

整個上午只傳召了一名警員,林雨陽有數,自己應該不需要在下午作供,心情亦放輕鬆。縱使如此,他的午餐只簡單渴了一碗西湯。

******

下午審訊開始,便裝8xx是第一位證人。今天他穿上警察制服。

「法官大人,我沒有問題了。」主控說。

法官點頭微笑後,向謝大狀示意可以開始盤問。

「多謝法官大人。」謝大狀站起說:「警員,你在主控沒有訊問的情況下,主動說出你上車後,整理的就是證物袋,讓即將上車的被告不致被絆倒。我的問題是:為什麼在口供紙上你完全沒有提及證物袋,但時隔數個月後,你又會那麼肯定的呢?」

「或許我是寫漏了。」

「證物袋放些什麼呢?」

「一些執勤用的物件,譬如『豬咀』等。」

林雨陽不禁咒罵:「你不就是豬咀嗎?!無端端放個豬咀在車廂, 莫非麻原彰晃復活來港放毒氣嗎?」

「你看看這張警車的草圖。」 謝大狀邊遞草圖給便裝8xx邊問:「這圖是你繪畫的吧?!」

便裝8xx看過後回答:「是。」

「草圖上,我們清楚看見警車的佈局,後面的空間,清楚標明『裝備』這兩個字。我敢說,那就是擺放裝備的位置。警員,為什麼你所說的裝備袋不是放在這位置呢?」謝大狀的語氣越見強硬。

「嗯,因為當時我畫這圖時沒想過給別人,只是讓自己看,所以沒有清楚地表達。」便裝8xx慢慢地答。

謝大狀帶點不耐煩的語氣道:「你不是在講笑吧?草圖上有你的簽名,如不是繪畫給比人,幹什麼要簽名?」

便裝8xx支吾以對,就連法官也將僔前的身體,向後傾,讓整個背脊躺在椅背上。

「警員,那你在整理裝備袋前,它放於那個位置?」

「後排右邊第二個座位上。」

謝大狀認為沒有就這點再追問的必要,因為便裝8xx和PCxxx04所說的位置有明顯分別。轉而,他選擇發問有關處理證物的問題。

「現在你看到兩件証物;分別是一袋裝有一支已破爛,狀似試管的物體。另一袋是裝有一些已破爛的玻璃碎片。是你檢取的嗎?」

「是。」便裝8xx罕有地爽快回答。

謝大狀接著問:「跟據紀錄,你是先將一袋交給當晚的當值警官,然後差不多十分鐘後,你再交另一袋。為什麼要分開呢?」

「沒有特別的。處理一袋再一袋嘛。」

「當時有沒有人協助你檢取証物?」

「有,司機。」

「他怎樣協助呢?」

「他給我著燈等。」

「嗯。」謝大狀再轉題目,問:「你是在車廂內,那個位置檢取證物的呢?」

「後排右邊數起,第一和第二座位中間。」

謝大狀帶點困惑地道:「你想清楚?」

「沒錯。」

「不如你再看看由你親手繪畫的草圖吧。我想那三角形的記號,就是你記下證物的位置。」謝大狀看著草圖,記號明顯是在第一座位前,他不明白便裝8xx怎能淡然地說在第一和第二座位之間。他唯一想到的原因是,當天早上PCxxx04作供時,曾表明證物是在第二座位前發現。現在,便裝8xx明顯偏差的說法是為了吻合PCxxx04的証供。

兜兜轉轉,來來回回,用了差不多一小時的時間在這問題上。當謝大狀發問完畢後,法官也禁不住親口向便裝8xx發問。

法官拿著一張由便裝8xx拍下的照片,內容是那些破爛玻璃被撿取前的位置。法官問:「警員,你可不可告訴我,在這將相片內,破爛玻璃是在車廂內的什麼位置?」

「就是第一和第二座位之間前的地上。」

任人怎看,破爛玻璃處於的位置,就是近趟門口的邊。

兩個人的口供及圖片,證物合共出現三個不同的位置。事情發展到這裡,林雨陽已想著:事後應該怎樣『回敬』這些所謂警務人員呢?

距離下午五時還有大概45分鐘,辯方決定傳召多一位証人 -- 司機。

盤問司機的時間,只需十來分鐘。

「於警局的停車場中,你有沒有協坐便裝8xx撿取證物?」

「沒有。」

第一天的審訊結束。

******

2009年1月30日 多雲

第二朝早上,林雨陽林爸爸的車前往東區裁判法院。今天是他作供的日子,雖然不甚擔心,但還是有一點忐忑。心情就像前往考試前,緊張自己的表現。

蔡狀,是不是今天在我作供完畢,法官便可裁決呢?」

「應該今天內完事了,案件很簡單。」

林雨陽舒了一口氣。繞釀了近五個月的事情,終於到達完結的一天。

蔡狀補充:「如果今天沒有裁決,反而更好。」

「為什麼?」

「因為裁決的需時越長,代表案件越多疑點,疑點若多,怎能判你有罪?!」

林雨陽又上一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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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控官是一名個子不高的女仕。林雨陽不懂化,但還能看出主控的化技巧很遜。一身黑色套裝給人成熟的感覺。感覺歸感覺,任何人還能輕易猜出她不過廿多歲。

看過前一天主控女仕的表現,林雨陽一點膽怯也沒有; 反而希望盡快開始;快開快完。

真的很快,不出45分鐘,林雨陽便完成作供。在盤問過程中,相方曾經周旋於兩小點子。林雨陽指控PCxxx04於返回警局的車途中,被搶去電話,但沒有作出即時反對。主控認為這舉動明顯有違林雨陽的見識和脾性。

另外,主控質疑林雨陽曾說「支唔係我,你唔好屈我」。這說話顯示他了解車廂內的碎片原是支狀物體。而林雨陽重申他說的是「啲嘢」而不是「支」。

林雨陽作供完畢,返回被告的座位。法官亦表示雙方可作結案陳詞。主控沒有陳詞,而謝大狀亦已他過去一日多的語調,完成發言。此時,林雨陽的人像輕了,因為能辦的已經辦妥,事情終於來到尾聲,現可一心等待法官知會各人於同日午後折返聽取判決。

法官翻翻文件,沉默一會,開口說:「主控,我想問問有關證物的事宜。」

「曾被化驗的,是證物一還是證物四?」

「應是證物一。」

在整個審訊中,除了在自己作供時曾離開座位,轉到證人座位外,林雨陽全程置身於律師席的背後,他沒辦法了解證物一和證物四所指的是什麼。他只大概知道法官所說的就是破爛的玻璃碎片,和相對完整的試管狀物體。

在法官再三向主控了解的過程,林雨陽終於明白,證物一和證物四的編碼,在整個審訊過程被弄錯。曾經被送到政府化驗所化驗,「相對完整的試管狀物體」被編為證物四,但當各証人在作供時拿著「相對完整的試管狀物體」卻被誤作為證物一。但在法庭的文件紀錄中,證物一就是沒有被化驗的玻璃碎片。


謝大狀,下個月的廿五號可以嗎?」法官問。

「可以。」

「現在將案見押後至二月廿五日,下午兩時半於本法庭宣判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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眾人在法院門外,等待需簽署保釋文件的林雨陽一起離開。林雨陽步出法庭時,看見眾人和自己一樣,面露喜悅的神情。

「蔡律師比較樂觀,他說沒問題了,但我還是保守一點。」謝大狀面上也隱隱露出笑意。

「不可能輸的。就算真的輸了,我們必定可以上訴。」蔡狀帶點激動地說。「哪主控怎樣能成為主控?讓我告訴你,她連put case也沒有,這案件跟本不成case。」

「什麼是put case?」林雨陽問。

「Put case即是她連假定你有犯案的說話也沒說。」蔡狀解釋。「她在盤問被告的時候需大概說:『林雨陽,你在2008年8月3日,觸犯法例,管有危險葯物』。」

眾人真的有點驚奇。謝大狀在一旁,抽著煙,冷笑。

蔡狀還喋喋不休:「都說過現在這些新人不行,這個行業真的青黃不……」

3 comments:

Anonymous said...

希望你能洗脫罪名….
如果判你無罪,
可否反告個幾個警員呢??

rainsun said...

多謝

said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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